(2016)鲁0782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石有合与周夕亮、周志刚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有合,周夕亮,周志刚,许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石有合。被执行人周夕亮。被执行人周志刚。被执行人许文涛。申请执行人石有合与被执行人周夕亮、周志刚、许文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1050元,未执行5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诸相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