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鲁0830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元凤告汶上县军屯乡北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凤,汶上县军屯乡北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鲁08**民初2371号原告徐元凤,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恩全(特别授权代理),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汶上县军屯乡北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桂华,主任。原告徐元凤诉被告汶上县军屯乡北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陶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兆荣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元凤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陶村委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元凤诉称,2011年1月2日,被告向我借款89600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被告向我出具借条一张,该欠款已在乡经管站登记入账。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归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96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北陶村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被告北陶村委为偿还梁衍彬借款,向原告徐元凤借款89600元。该借款未约定利率,亦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了村委公章。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双方形成纠纷。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北陶村委出具的借条证明了上述事实,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北陶村委向原告借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缺乏诚信。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借款未约定利率,亦未约定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院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其负责人李桂华拒不签收,但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2355号彭广根诉北陶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其作为被告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在2016年4月6日以北陶村委负责人身份对该案提起了上诉,本院据此认定李桂华即为北陶村委负责人,其在法院留置送达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法律后果应由北陶村委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陶村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元凤借款利息89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保全申请费920元,均由被告北陶村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兆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世玉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