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5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霍艳兵与被告于红涛、王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艳兵,于红涛,王桂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3041号原告霍艳兵,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于红涛,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王桂兰,女,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艳兵与被告于红涛、王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艳兵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霍艳兵负担。审判员  孙大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