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霍艳兵与被告于红涛、王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艳兵,于红涛,王桂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3041号原告霍艳兵,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于红涛,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王桂兰,女,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艳兵与被告于红涛、王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艳兵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霍艳兵负担。审判员 孙大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