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周利英、袁俊花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周利英,袁俊花,王志永,张陈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被执行人周利英,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袁俊花。被执行人王志永,地址中牟县。被执行人张陈喜。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周利英、袁俊花、王志永、张陈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27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永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利英、袁俊花、王志永、张陈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利英、袁俊花、王志永、张陈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