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破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中药公司、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中药公司,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破1号申请人(债权人):中国中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吴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赛,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债务人):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卫权。中国中药公司以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对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27栋E2,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为沈阳市沈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的天职业字[2016]9767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负债高于资产总额,尚欠中国中药公司2,400,000元款项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债务人中国中药公司破产清算。但是债务人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为沈阳市沈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的规定,中国中药公司申请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中药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2份,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扬审 判 员 何 阳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俣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