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韩圣文、韩胜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圣文,韩胜兴,徐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898号申请执行人韩圣文,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韩胜兴,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徐安香,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韩圣文与被执行人韩胜兴、徐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圣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胜兴、徐安香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胜兴、徐安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韩胜兴、徐安香在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提取被执行人韩胜兴、徐安香在上述银行的存款总计167795.2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2400元及受理费6900元,剩余148495.24元已于2015年8月31日由申请执行人韩圣文领取;2、被执行人韩胜兴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工业区东风路88号房产及违法建筑,于2016年5月20日被本院成功拍卖,拍卖所得价款380万元。因上述房产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设定有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金额为400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7497841.95元、利息996541.21元),浦发银行温州瑞安支行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有关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等材料要求对抵押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该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房产评估费13500元、开锁费200元及被执行人韩圣文所应负担的房产交易税493999.98元后,剩余3292300.02元由抵押权人浦发银行温州瑞安支行领取。被执行人韩胜兴在本院无其他被执行案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8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戴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