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贾岱奇与尹晓凯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岱奇,尹晓凯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辖11号原告贾岱奇,男,汉族,2006年11月12日生,现住广东省福田区。法定监护人贾东兴,女,汉族,1977年5月29日生,现住广东省福田区。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付尧,系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晓凯,男,汉族,1977年7月1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氐明,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岱奇与被告尹晓凯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告尹晓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长春市南关区,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尹晓凯的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属长春市南关区。故被告尹晓凯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