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香敏与李前锋、郏县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敏,李前锋,郏县人民政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974号原告王香敏,女,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前锋,男,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薛顺国,镇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秋尧,郏县司法局堂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润天大厦)。代表人王正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王香敏与李前锋、郏县堂街镇人民政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香敏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香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1421.5元,由王香敏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李银环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