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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沈骏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沈骏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84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责人许朝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霄婧,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仲傅,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骏超。委托代理人沈新健(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嵇文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诉被告沈骏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吴明珠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