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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5190号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86号(永川干部学院教学综合楼215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5155-5。法定代表人李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绍卫,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系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王小东,男,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