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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欢与王洪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欢,王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王欢,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洪杰,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欢与被执行人王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年昌民(商)初字第1248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4000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新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2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霞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