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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六刚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六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339号罪犯王六刚,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岩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六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至2027年3月19日止);被告人王六刚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7062.5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六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8.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六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六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