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付建华与王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华,王伟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234号原告付建华,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先锋,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伟峰,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华与被告王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华于2016年6月28日以本人准备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梁平良人民陪审员 常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任魏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