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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福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福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308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连山区。被告福某,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福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秀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