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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何彩与王远腾、何光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王远腾,何光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845号原告何彩,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远腾,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光泽,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彩与被告王远腾、何光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彩于2016年6月28日以其已收到被告王远腾、何光泽支付的水泥货款,本案纠纷已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彩以其已收到被告王远腾、何光泽支付的水泥货款,本案纠纷已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0元,由原告何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