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何彩与王远腾、何光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王远腾,何光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845号原告何彩,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远腾,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光泽,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彩与被告王远腾、何光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彩于2016年6月28日以其已收到被告王远腾、何光泽支付的水泥货款,本案纠纷已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彩以其已收到被告王远腾、何光泽支付的水泥货款,本案纠纷已实际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0元,由原告何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