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冯世学与达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世学,达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冯世学,男,生于1965年12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达建平,男,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50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破产审查程序中,暂无执行条件,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8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沅 林执行员 胡 克 中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