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飞跃五金经销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飞跃五金经销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3777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飞跃五金经销处,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二厅五金区**号。业主XX,男,汉族,1983年91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实际经营者马占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上诉人吉林省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飞跃五金经销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5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双方合同约定了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并未明确审查合同内容即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供货合同,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57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2015年2月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不动产所在地,故原审法院本案享有管辖权。双方虽有管辖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应按法定管辖处理。所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