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与马克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马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13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绿舟南路68号国际海港城6幢0单元1104室。法定代表人:齐风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克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克军名下产权证号为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第号项下的房产。上述房产均有抵押。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祥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永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