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小进与王杰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进,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4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进,男,32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杰,又名王宏亮,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小进与被执行人王杰所有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征地补偿款21000元及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加倍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1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杰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车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确无给付能力;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3)太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军 科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邢署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淑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