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志向与大连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向,大连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异4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向,男。被执行人大连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向与被执行人大连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大连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后的企业依法为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大连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大连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志向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骥审 判 员 石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