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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杜守华与张顺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守华,张顺海,孟敬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杜守华,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孙村370号。被执行人张顺海,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新村270号。被执行人孟敬岭,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新村270号。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守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1万元及利息、借款76000元、利息4万元及借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顺海、孟敬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孟敬岭、张顺海在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新村村民委员会的补助费、补偿款,但该款尚未发放,咱不符合提取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孟敬岭、张顺海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德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