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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小林与甘肃礼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林,甘肃礼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54号原告李小林,男。委托代理人李涛,男。被告甘肃礼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码B0797H362120XXX。住所地礼县城关镇十字街。法定代表人郭玉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永长,系该公司职工。原告李小林诉被告甘肃礼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6月28日,原告李小林以需确定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小林承担。审 判 长  秦 泰审 判 员  南 燕人民陪审员  文望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