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彬与丁晗、大连新干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丁晗,大连新干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370号原告王彬,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万福,系辽宁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晗,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大连新干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丁晗。被告李晓峰,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与被告丁晗、被告大连新干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丁晗的财产,并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丁晗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丁晗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原告王彬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盼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