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6刑初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2005年4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9月16日因吸毒被吉利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9月17日因吸毒被吉利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9月,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容留刘某在其吉利区**村的老宅中一起吸食冰毒。2015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容留李某在其吉利区**村的老宅中一起吸食冰毒。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及证人对吸毒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份、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到案经过证明、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符 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