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范立斌与郭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斌,郭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6民初707号原告范立斌,农民。被告郭乃林,农民。原告范立斌与郭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乃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0000元,并约定给付原告利息9800元,借款期6个月,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0000元及利息9800元,共计××9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委会证明,证明范立斌曾用名范小兵,系同一人。3、欠条,证明被告借原告钱及其利息。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山西省和顺县干修路工程,××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0000元,用于给民工发工资。被告郭乃林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今欠到范小兵现金××0000元贰万元整利息9800元玖仟捌佰元整郭乃林××015.1.5号”。××016年3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郭乃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016年6月××7日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委会证明“兹证明我村村民范立斌曾用名范小兵,两名字系同一人,男,身份证号码××,情况实施,特此证明”。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4%为限。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给付6个月利息9800元,对超过年利息××4%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乃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立斌借款××00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4%计息,自××015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郭乃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建芳审判员 孟常亮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