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潍坊飞龙功能碳酸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潍坊飞龙功能碳酸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潍坊飞龙功能碳酸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飞龙功能碳酸钙科技有限公司(2013)泰山商初字第1546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