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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车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某某,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财保93号申请人申某某。被申请人车某某。2016年6月4日22时许,在平安大道与219省道交叉口处南侧,车某某驾驶豫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申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某某弃车逃逸。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延公交认字【2016】第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车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申某某无责任。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申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车某某驾驶的豫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车某某驾驶的豫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