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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杜星福与朱侃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星福,朱侃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杜星福。被执行人朱侃侃。原告杜星福与被告朱侃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东南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星福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侃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星福未实现债权119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杜星福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92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