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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艳华与孟群、李建臣、夏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华,孟群,李建臣,夏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44号申请人刘艳华,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孟群,女,达斡尔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公务员。被执行人李建臣,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夏金花,女,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个体。2016年5月5日本院受理了刘艳华申请执行孟群、李建臣、夏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2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周浩然审判员  马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