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艳华与孟群、李建臣、夏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华,孟群,李建臣,夏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44号申请人刘艳华,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孟群,女,达斡尔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公务员。被执行人李建臣,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夏金花,女,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个体。2016年5月5日本院受理了刘艳华申请执行孟群、李建臣、夏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2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周浩然审判员 马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