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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茂福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茂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260号罪犯杨茂福,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腾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茂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杨茂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茂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因患右下肢活动障碍至生活不能自理,于2013年5月7日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后因疾病未癒,被续保1次。在保外就医期间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保外就医的规定,积极治疗疾病,定期到公安机关报到,表现较好。4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茂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茂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王甸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秋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