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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关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81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甲,曾用名关乙,男,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13日经新民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20日间,被告人关甲在新民市自己家中,组织彩民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利用电话报号的形式坐庄收号、报号,涉案赌资达六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五、六千元。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关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关甲在庭审时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尹雪某某、宋某某、林某某、丁某某、宗某某、高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关某手机内图片及六合彩料照片,被告人关甲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甲坐庄设赌渔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甲犯赌博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结合新民市司法局出具的对关清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景连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