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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227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李靖,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何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雯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