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红与张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张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6民初583号原告谢红。被告张正东。原告谢红与被告张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永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红、被告张正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红诉称,被告张正东2014年7月10日向我50000元,经催要2015年5月3日被告张正东还款30000元,下欠20000元给我换了借条,可其至今未还,现要求其偿还,并从出具借条之日起按年6%支付利息。被告张正东承认原告谢红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谢红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正东偿还原告谢红借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正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或代表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