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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国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629号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9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许锵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爱缘、陈继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国珍。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国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