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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勇萍与王军、黄璐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勇萍,王军,黄璐璐,王前忠,汪琼,吴超,汪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18-3号申请执行人:江勇萍,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黄璐璐,城镇居民,系王军之妻。被执行人:王前忠,城镇居民,系王军之父。被执行人:汪琼,教师。被执行人:吴超,公务员。被执行人:汪俊义,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前忠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