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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洪芳与吉林省参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芳,吉林省参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芳,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吉林省参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邢浙峰,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芳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参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洪芳自愿放弃抚劳人仲案字(2015)第14号抚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劳人仲案字(2015)第14号抚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审判员 高保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