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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河塘明珠五金店与无锡澳丰洗毛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河塘明珠五金店,无锡澳丰洗毛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39号申请人江阴市河塘明珠五金店,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河塘新村38号。经营者苏明珠。被申请人无锡澳丰洗毛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光明村。法定代表人朱忠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河塘明珠五金店诉被申请人无锡澳丰洗毛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澳丰洗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987.1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澳丰洗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987.1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超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