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祁武琼、王某甲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武琼,王某甲,祁某乙,贾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终229号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武琼(绰号:祁某甲),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后台乡祁庄村**号。2010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逮捕。同年3月24日因患有疾病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2014年11月21日因破坏选举秩序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某乙,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谨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11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贾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张沟***号。200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逮捕,同年5月24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男,199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祁武琼、王某甲、祁某乙、贾某、王某乙、王某丙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豫05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武琼、王某甲、祁某乙、贾某、王某乙、王某丙犯非法拘禁罪,祁武琼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祁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贾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王某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王某丙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原审被告人祁武琼、王某甲、祁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武琼、王某甲、祁某乙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武琼、王某甲、祁某乙、贾某、王某乙、王某丙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祁武琼、王某甲、祁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武琼、王某甲、祁某乙撤回上诉。汤阴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奇志审 判 员 郭丕亮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