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伟。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长利。申请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厂房予以查封等待它案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