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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曾志传与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分公司、第三人钟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传,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分公司,钟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410号原告曾志传,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长英,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分公司。负责人朱雄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钟建辉,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原告曾志传与被告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分公司、第三人钟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原告曾志传于同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志传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传撤回对被告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红安分公司、第三人钟建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曾志传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程军华人民陪审员  彭文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红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