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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齐广发与潘海臣与高金楼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广发,潘海臣,高金楼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899号原告:齐广发,住通河县。被告:潘海臣,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被告:高金楼,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广发诉被告潘海臣、高金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广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齐广发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忠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