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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刑初20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2038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郐××。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D×××××的中华牌小轿车沿杭州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时代名居小区门口附近时,与胡××驾驶的津H×××××号小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胡××车内乘车人蔡××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无责任。经司法鉴定,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15mg/100ml。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6月6日,被告人郐××赔偿被害人胡××经济损失人民币23119元,赔偿被害人蔡××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报警单,驾照信息、机动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谅解书,被害人胡××、蔡××陈述,被告人郐××供述,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系自首,且具有赔偿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郐××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