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宗莉,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特46号申请人杨宗莉。申请人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湘侠。委托代理人孙中涛。申请人杨宗莉、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调解,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达成(2016)台涉人调字第83号调解协议书,二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本院已予受理。据调解协议书记载,2014年4月,二申请人签订了劳务合同,工程完工后,龙达公司未给付杨宗莉打井款3300元,于2014年7月17日立下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二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之前给付杨宗莉打井款33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二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宗莉、枣庄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2016)台涉人调字第83号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书记员王品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