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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朱某雄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朱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朱某雄,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雄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5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15年12月23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清理、拆除被执行人朱某雄在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址于汕头市濠江区广澳村宅基地[汕集建(1996)字第640701002号]上种植的树木、建造的构筑物;2、被执行人朱某雄付还申请执行人林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朱某雄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的申请,本院于同月23日依法受理。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朱某雄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朱某雄没有履行。2016年3月29日,本院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朱某雄应于2016年4月15日前自行清理、拆除在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址于汕头市濠江区广澳村宅基地[汕集建(1996)字第640701002号]上种植的树木、建造的构筑物。经查,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156号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朱某雄应自行清理、拆除在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址于汕头市濠江区广澳村宅基地[汕集建(1996)字第640701002号]上种植的树木、建造的构筑物。被执行人朱某雄不服上述判决,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转交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2016年3月22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被执行人朱某雄不服,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16年4月22日决定受理。本院认为,鉴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了对本院(2014)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56号案的民事监督,案件的讼争结果还��在不确定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