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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谢天荣、张香琴与代娟、谢夏军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荣,张香琴,代娟,谢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谢天荣,嵊州市包装装璜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张香琴,市民,(系申请执行人谢天荣之妻)。被执行人代娟,房县中百超市职工。被执行人谢夏军,市民。本院在执行谢天荣、张香琴与代娟、谢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娟在主动配合申请执行人谢天荣、张香琴一次性还清为购买启扬华庭1期1602室房屋在中国银行房县支行按揭房贷后,申请执行人谢天荣、张香琴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