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谢天荣、张香琴与代娟、谢夏军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荣,张香琴,代娟,谢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谢天荣,嵊州市包装装璜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张香琴,市民,(系申请执行人谢天荣之妻)。被执行人代娟,房县中百超市职工。被执行人谢夏军,市民。本院在执行谢天荣、张香琴与代娟、谢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娟在主动配合申请执行人谢天荣、张香琴一次性还清为购买启扬华庭1期1602室房屋在中国银行房县支行按揭房贷后,申请执行人谢天荣、张香琴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