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利瑞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濮阳市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瑞,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濮阳市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884号原告刘利瑞,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明锋,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22012280(1-1)。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东,该公司营销部主管。委托代理人王军勇,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900100001525。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瑞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濮阳市华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