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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胜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胜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275号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23号绿城印象2栋C座一层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新肖王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胜杨某。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胜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欠款项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潘心武审 判 员  苏建湘代理审判员  黄夕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