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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彭仁国、吴泳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仁国,吴泳鸿,彭炉生,彭利红,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9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仁国,男,生于1950年9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19号1幢3单元701号。委托代理人:张世瑜,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泳鸿,女,生于1987年6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71号1幢1单元401号。一审被告:彭炉生,男,生于1974年10月4日,汉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幢*单元***号。一审被告:彭利红,女,生于1980年11月3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16号1幢3单元701号。一审被告:苏强,男,生于1987年5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71号1幢1单元401号。再审申请人彭仁国因与被申请人吴泳鸿及一审被告彭炉生、彭利红、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仁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丛审 判 员  秦永健代理审判员  冯一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