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吴清漠与襄阳聚风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漠,襄阳聚风矿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76号原告吴清漠,女,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聚风矿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红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漠与被告襄阳聚风矿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襄阳聚风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襄阳聚风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漠撤回对被告襄阳聚风矿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吴清漠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明审 判 员 苏化军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