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黄焕进与黄宗培、黄兆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进,黄宗培,黄兆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3民初817号原告黄焕进,农���。委托代理人李金东,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政霞,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宗培,农民,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黄兆光(系被告黄宗培的父亲),农民。原告黄焕进与被告黄宗培、黄兆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颖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焕进的委托代理人李金东、张政霞,被告黄宗培、黄兆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焕进诉称,2015年2月6日,被告黄宗培在钦北区贵台镇爱国村委会对面的烧烤摊与正在吃烧烤的原告发生矛盾,随后,被告黄宗培用铁管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到钦北区贵台镇卫生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右脑小脑、枕叶脑挫裂伤;2、右侧后颅窝急性硬膜外血肿;3、右侧枕部头皮挫裂伤。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黄宗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原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约定被告黄宗培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5000元(包含先前已支付的住院费30000元),剩下的65000元,被告人黄宗培定于2015年3月31日支付30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被告黄兆光对上述赔偿款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签订协议书后,两被告不按期履行赔偿余款35000元的义务,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黄宗培、黄兆光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31日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里约定的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赔偿费用的剩余款项35000元,并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执行完毕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户口簿、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的告知书,以证明原告黄焕进是被告黄宗培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害人;3、2015年3月31日签订的刑事和解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以证明被告黄兆光申请刑事和解,原告与被告黄宗培、黄兆光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黄兆光对协议约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2015)钦北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黄宗培的身份信息,以及被告黄宗培因与原告达成和解,得到原告谅解而获从轻处罚的事实。被告黄宗培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被告黄宗培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告黄兆光辩称,其与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约定其对被告黄宗培所负的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9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今尚欠35000元,这是事实,但已无力偿还,被告黄宗培已经成年,剩余的债务35000元应由被告黄宗培独自清偿。被告黄兆光没有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证据经过开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黄宗培、黄兆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黄兆光与被告黄宗培系父子关系。2015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黄宗培在钦北区贵台爱国村委会对面的烧烤摊烤火,因与正在吃烧烤的原告发生���盾,便回家找来一根铁管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到钦北区贵台镇卫生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脑小脑、枕叶脑挫裂伤;2、右侧后颅窝急性硬膜外血肿;3、右侧枕部头皮挫裂伤。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3月19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黄宗培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31日,被告黄兆光向本院提出刑事和解申请,要求组织该案刑事和解工作,本院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黄焕进(被害人)与被告黄宗培(被告人)、黄兆光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了一份《刑事和解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二、被告人黄宗培自愿赔偿被害人黄焕进医疗费、住院或是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95000元(包含先前已支付的住院费30000元),剩下的65000元,被告人黄宗培定于2015年3月31日支付30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被告人黄宗培的父亲黄兆光对上述赔偿款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害人黄焕进及其家属黄秀章自愿对被告人黄宗培表示谅解,请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黄宗培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日,本院作出(2015)钦北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黄宗培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基于被告人黄宗培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黄宗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30日,刑事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黄宗培、黄兆光拒绝支付余款35000元,原告多次追索无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被告黄宗培殴打原告致伤,已经(2015)钦北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应向原告赔偿因健康受损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原告与被告黄宗培、黄兆光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黄宗培应依约履行付款责任,按时支付95000元,但其仅支付部分赔偿款项,尚拖欠赔偿款35000元没有支付无理,故原告请求被告黄宗培支付刑事和解协议约定的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赔偿费用的剩余款项3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基于健康权受到侵害产生了损失而主张赔偿,涉案的刑事和解协议已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应共同遵守,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其违约行为确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付。同时,被告黄兆光系被告黄宗培之父,并非共同侵权人,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黄宗培、黄兆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院不予以支持;但由于被告黄兆光对被告黄宗培在涉案刑事和解协议上确定的债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因此,被告黄兆光应对被告黄宗培未支付的赔偿款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兆光辩称,被告黄宗培已经成年,剩余赔偿款应由被告黄宗培自行负担,鉴于刑事和解协议书签订时,被告黄宗培亦已成年,其自愿作为连带清偿责任人在刑事和解协议书签名,因此,该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内容;同时,原告及其家属基于被告��宗培、黄兆光的诚意以及协议内容,已在被告黄宗培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中表示谅解,并向本院请求对被告黄宗培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亦已将原告作为受害人的谅解行为作为被告黄宗培的量刑情节之一,且已作出对被告黄宗培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该刑事判决已生效,被告黄兆光自愿对被告黄宗培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不能撤回,因此,被告黄兆光认为其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宗培向原告黄焕进支付双方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的《刑事和解协议书》中确定的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费用余额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本金35000元,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黄兆光对被告黄宗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焕进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黄宗培、黄兆光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款汇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大寺人民法庭,账号20×××7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寺支行)。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颖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厚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